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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2014-02-24 15:03  

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21226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赣计政策字[2001]660

设区市、计划单列市计委:

  为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发布行为,维护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授权,我委指定《江西日报》、《信息日报》、《江西法制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http://www.jiangxi.gov.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

附件: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00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法规 招标 公告 办法、

抄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省人民政府

抄送:省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

江西省计委办公室 2001917日印发

附件:

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招标公告(含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快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计划部门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省范围内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计划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

  第四条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授权,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发布。项目拟采用国际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

  第六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指定报纸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所占版面未超过整版的四分之一(42平方厘米)的,应当免费予以发布,超出的部分,按照收费标准的70%收取费用。

  指定网络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时,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但每条招标公告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第七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下同)的时间和办法以及投标截止日期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给潜在投标人留有获取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计划部门提交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计划部门发现拟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有权责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招标公告文本内容一致的,由计划部门向指定媒介出具收费优惠证明。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保招标公告的内容完全相同。

  招标公告同时在两家以上媒介上发布但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为准。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证明、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的,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介应当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模糊、潦草,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与其他媒介上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在指定报纸上发布的招标公告,其字体不得小于六号字。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免费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传递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向指定媒介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与向计划部门提交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五)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相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八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本办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和传递方式发生变更后,不及时备案并公告的;

(四)发布的招标公告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又不及时改正并重新发布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媒介和发布范围的,由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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