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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2020-06-18 11:13  

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地勘、设计、监理等服务。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具体分类见江西省印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予以回避。

第二章 采购方式实施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按采购组织实施权限分为政府监管的项目、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项目、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

第七条采购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采购、竞价网采购等。学校招标采购必须依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规定选择招标采购方式、评标及评审方法,制定招标采购文件,确定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实施招标采购过程。

第八条预算金额(或估算价)达到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严格遵照招投标法规履行政府监管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程序。(必须招标限额标准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自行调整)

第九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采购限额标准随国家或地方政策的调整而自行调整)

第十条学校的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或估算价)为下列标准范围之一的,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内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项目,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30(含)万元--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的;

(二)水电维修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20(含)万元--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的;

(三)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10(含)万元--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的。

第十一条学校的货物、服务采购和资产处置、出租等项目,预算金额为下列标准范围之一的,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内采购工作程序。

(一)单项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和货物类等采购项目;

(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三)服务类(包括:委托、代理、租赁、物业管理、保险等业务)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四)资产处置、出租,评估价在5万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

(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30(不含)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类采购,依据《九江学院竞价网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其它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十二条未达到第十、第十一条所指预算金额(或估算价)且为下列标准范围的项目,由项目校内管理职能部门或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与程序,报学校审批同意和纪委监督检查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一)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水电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四)绿化工程施工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五)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项预算金额(或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是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审核单位、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工会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实验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家组成,受学校党委行政领导,负责研究商议学校授权或交办的有关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协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其他由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是指提出招标采购申请的项目建设或项目使用单位,如果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以由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二)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方案论证,提出项目的技术、商务及资质或方案等要求;

(三)提供招标采购项目的市场询价材料或造价编制材料。根据项目的市场情况推荐供应商;

(四)委派一名承担该项目的相关人员或熟悉业务人员参与招标采购过程;

(五)负责参与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项目需求(指在提交的材料中涉及到的内容)的质疑回复工作;

(六)参与合同签订及项目的验收,负责项目合同的执行。

(七)负责将签订的正式合同报一份给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单位是指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的归口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核及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材料的技术、商务及资质或方案等内容进行复核;

(二)协助处理投标人对项目需求(涉及申请材料方面)质疑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具体执行;

第十七条财务处职责。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和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的落实;

(二)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限额范围内的招标采购的工程类项目,进行工程预算审核,并与项目申请单位的工程预算进行比对。审核结论由财务处和项目申请单位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审计处是学校实施监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派部门在职人员监督和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开、评标活动。

(二)负责收集关于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有关招标采购具体项目的过程情况。

第十九条校工会是让教职工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组织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从学校教代会代表库中抽1-2名代表,参与学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和校内招标采购中的重要招标采购项目的开、评标活动。

(二)负责收集和反映教职工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工程、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有关招标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及政策;

(二)汇总学校招标采购执行计划,统筹安排招标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接收学校工程、货物、服务招标采购项目的申请,审核招标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特殊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方式的论证;

(五)组织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等材料;

(六)组织相关招标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办理学校其他有关招标采购管理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采购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起草招标采购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审定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需求内容;

(二)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三)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投标人(供应商)资质及签发中标通知书;

(四)参与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考核以及管理考核办法的制定等工作;

(五)参与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设工作;

(六)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过程的管理和过程的考核,制定管理考核办法。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政府监管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九江学院,开标会主持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是市招标办或市采购办。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项目申请单位,开标会主持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机构是审计处和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招标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招标采购申请的提交、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组建、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认定、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告、招标采购过程的质疑与答疑的处理、评审专家的选取、开标(评审)和评标(评审)会的组织、中标(成交结果)信息的公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放、中标(成交)合同的签订、项目的验收、资料的归档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招标采购申请的提交。

对于已经通过学校立项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对符合学校招标采购范围和标准的项目,撰写项目招标采购所需的材料,填写《九江学院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报送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组建。

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由项目的申请单位、项目审核单位和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会等单位组成。此工作小组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针对具体项目确定招标方案,审定招标采购文件,协调工作进度,完成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

按照学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相关规定,在审计处的监督见证下选取。

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

招标采购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所确定的采购方式(包括拟采用评标方法或评审方法等),依据国家省市等相关法律、政策及规定要求进行起草编制。

招标采购文件中涉及的技术、商务及资质或方案等需求内容应以项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文件的认定。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拟定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签字盖章确认,项目申请单位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商务及资质或方案等需求内容(涉及的评分细则内容除外)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向潜在投标人发售的招标采购文件须经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告。

(一)招标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和时间。

政府监管的招标采购项目,公告按照上级监管部门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售卖标书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公告在学校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售卖标书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公告内容的确定。

项目招标采购信息的公告内容为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通过的招标采购文件中的公告信息内容,并且政府规定的媒体上的公告发布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学校网站的公告发布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技术需求的公示。

对于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招标采购项目(属于学校财政支出性质的项目),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将其在学校校园网通知公告栏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和潜在投标人的监督和质疑。

第三十条招标采购过程的质疑与答疑的处理。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归口部门共同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质疑、投诉。涉及到重大项目,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协助。任何评委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及回复与质疑、投诉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的选取。

(一)政府监管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按照学校关于校内招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选取的相关规定,在审计处的监督见证下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十二条开标(评审)和评标(评审)会的组织。

(一)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代表、项目申请单位代表、校工会代表及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开标(评审)和评标(评审)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实施。

(三)对于因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和发布了三次公告信息都无法顺利开标,导致招标采购的项目停止的,由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提出下一步实施方案,并报请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信息的公示。

(一)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确定为中标(成交)人。

(二)中标(成交结果)公示期内,如遇举报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可后撤销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中标(成交)候选人依序顺延或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公示期间出现对中标人(成交人)或中标结果(成交结果)有异议或者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考察的情况,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四条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放。

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中标人(成交人)、项目申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送达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成交)的投标人。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成交)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中标(成交)合同的签订。

(一)一般合同的签订。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将签订生效的正式合同(或复印件)报一份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

(二)重大合同的签订。

(1)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中标(成交)人应当自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草拟合同文本;

(2)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单位、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学校法律顾问成立合同谈判小组,与中标(成交)单位进行合同签订的谈判。其中,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合同文本与招标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学校法律顾问为合同文本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核;

(3)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谈判小组与中标(成交)单位双方认可的合同按照学校相关制度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将签订生效的正式合同(或复印件)报一份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六条项目的验收。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对合同相对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的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报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资料的归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学校立项资料、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招标采购过程记录及评审结果等资料及时形成归档资料。经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与合同、验收等资料一并归类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代理机构、评审人员、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任何投标人在参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中如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所指的行为,一经核实,学校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将其列入学校供应商的黑名单,取消其一年内参与学校各类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条对承担学校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事故或不诚信等问题的单位,一经核实,学校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其一年内参与学校各类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九院字〔2018〕号21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九江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九江学院货物、服务类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2.九江学院工程类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

3.九江学院竞价网采购申请表

(以上附件可结合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九江学院竞价采购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阳光采购,规范九江学院竞价采购网网上竞价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及其他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九江学院竞价采购网网上竞价(以下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全国高校仪器设备竞价网(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网上审批,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的总称。网上竞价是高效、透明地对小额、零星物资采购进行货比三家的手段,是物资采购的补充形式。小额、零星物资指项目预算批量30万元(不含)人民币以下的采购项目。全校各部门符合条件的采购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和货物类采购项目除外)可纳入竞价系统进行采购。

第三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中标原则

第四条 系统中竞价模块适用于定型的标准仪器设备的采购,发布的采购信息必须包含明确的品牌(厂家)、型号(规格)和相关配置。

第五条 网上竞价一般应有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竞价,如竞价截止后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未满三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报价、直接初选或延长竞价,并按相应方式流程执行。

第六条 网上竞价的中标原则为兼顾信誉优先基础上的最低价原则,即对供应商的选择由价格、供应商的信誉二个因素确定。

第七条 供应商信誉等级是由申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跟单评价后,综合所有评价,形成该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申购人对每单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均有一个评价值,并且可根据服务好坏随时改评。

第八条 退选是指申购人不选择所报价格最低价供应商,退而选择所报价格次低的供应商。申购人退选需详细填写退选理由,并需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用户选择的结果和理由,接受有关部门和供应商的监督。申购人退选的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最低价供应商应标不符合用户需求;2.最低价供应商的服务、质量的综评“一般”或低于“一般”,可退选次低价应标公司,依次类推。

第三章评价体系

第九条 申购人有权利用竞价系统对自己申购成交的每一家中标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申购人可多次改评,结果以申购人的最后评价为准。申购人的评价结果将影响该中标供应商的信誉等级的综合评价。

第十条 供应商有权对自己中标单的申购人的付款、违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该申购人的申购记录。被供应商投诉并经核实的申购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申购人规范

第十一条校内申购人是指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竞价网采购的工作人员。校内申购人通过系统自动验证通过后,即可成为本校网上竞价系统的合法用户,具有网上申购、查询、初选、打印下载资料、提意见等各种相关的权限,可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自己所需的仪器设备等。

第十二条申购人利用网上竞价系统申购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学校设备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利益,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服从和配合学校竞价系统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网上竞价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申购人应准确详细填报申购单,申购单内容包括申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服务要求等,申购单内容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依据,申购单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四条申购单经发布、供应商投标竞价、用户初选和管理部门确认后即为已中标的申购单。申购人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负由此引起的相关后果。

第十五条申购人应做到货到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凭申购单和验收入库资料付款,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款项。网上竞价采购不要求必须签订经济合同,申购人可根据实际具体情况和《九江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和中标企业签订采购经济合同,并按所签定的合同条款具体执行。

第五章 供应商规范

第十六条注册供应商会员的审核,按高校竞价网供应商资质审核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注册的供应商经审核通过后,即可成为网上竞价系统的正式商户,具有参与网上竞价、发布产品信息及查看高校招标信息的权利。

第十八条供应商应按申购人填报的申购单的具体要求准确投标,对不能满足申购人要求需另报物品的,要详细注明另报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价格、服务等。

第十九条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价格自报价之日起15天内有效。报价应为开发票收支票价格(包含税费、运输费等),有异议的必须注明,不得对申购人加收报价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条供应商所供应的货物等必须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和优良产品,并履行与申购人达成的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采购默认为“后付款方式”,即先送货上门到指定的校区实验室或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待货到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所有款项,另有合同的按其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网上竞价合约生效,供应商单方面不执行已中标的申购单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违约损失。若供应商报价不严肃、恶意报价,影响竞价工作正常进行,将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特殊申购单的竞价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以发布的申购单备注中资格条件和资质要求为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应严格管理自己的投标帐号、密码,用其投标即等同于供应商承诺服从本办法约定的所有条款。若授权投标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及时更改密码,授权新投标人员,并跟踪落实已投标申购单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应及时维护更新本单位信息,凡涉及可能影响供应商资质或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范围变化,重大投资行为,主要资产抵押、出售,信用、信贷等级变化,重大合同纠纷,重大诉讼等,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竞价系统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资质材料的定期年审。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竞价系统管理部门可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终生会员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竞价采购会员资格;

2.提供假冒伪劣及不合法产品进行网上竞标;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以及对申购用户进行人身攻击;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

5.向申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职能管理部门规范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是我校负责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申购人管理、申购信息的审核与发布、供应商竞价结果的审核、竞价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保持中立原则,在维护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公正公平对待网上竞价申购人和供应商,只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第三十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竞价网采购的工作人员(管理员)的管理,审核发布申购单应做到:

1.校核申购单中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等方面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使发布的需求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产生歧意;

2.审核使用经费的落实情况;

3.审核、制定申购人提交的截标时间(第一次挂网至少需满足三个工作日),确保供应商完成竞价活动。

4.申购单的修订应与申购人交流和沟通,审核后需变动和修改的,须经申购单位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截标后供应商报价不到3家的申购单,管理员应及时与申购人沟通,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补充报价、直接初选、延长竞价等不同处理方式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一审管理员(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货物、服务类招标小组负责人)审批中标结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申购人初选结果符合中标原则的,可即审核通过,系统可启动自动审批;

2.对于申购人初选结果不符合中标原则的,且改选理由不充分者,管理员应及时与申购人沟通一致后,按中标原则选择供应商;

3.当与申购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一审管理员提交给二审管理员(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裁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二审为终审审批,对一审出现的纠纷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按网上竞价的基本原则,作出对申购人和供应商均能有说服力的终审意见。

第三十四条 管理员负责网上竞价系统的维护,包括代码表维护、管理员注册及权限分配等。系统内的历史数据只能增加或作无效标记,不能删除,以备查验。

第七章 投诉仲裁

第三十五条 网上竞价系统建立审计监督账号,监督管理员有查看竞价全过程的权限,监督部门可网上实时监督本校网上竞价全过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接受供应商、申购人投诉,并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九江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情况的处理细则

为了能够及时、合法、合规处理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和发生的一些特殊情况,确保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范、安全、高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废标情况:

(一)指发布招标采购公告至截止日因投标报名数量不足三家导致招标采购活动终止;

(二)评审委员会通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导致招标采购活动终止;

(三)投标人对招标采购文件相关内容提出质疑,招标人在答疑过程中,出现留给投标人制作响应文件的时间无法正常响应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从而需将招标采购文件中原先约定的开标时间顺延,导致采购活动无法按照招标采购文件中原先约定的时间开标。

第二条第一条中(一)情况处理措施:

(一)按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两个工作日前确认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无法保证正常开标,则通知所有投标人此次招标采购停止,通知时间应早于开标日前两个工作日。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网站发布废标公告。

(二)对第一次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出现的废标,申请单位不需要更改项目技术指标时,招标采购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的网站上发布该项目的废标公示,至少24小时之后再发布该项目的第二次招标采购告公;

(三)对于第二次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再次出现废标的,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或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填写《九江学院项目招标采购废标情况报告表》,进行原因分析。项目申请单位拟定处理意见和下步措施。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需对原因分析进一步核实,对申请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下步措施进行综合评判,按下面办法进行处理。

(1)项目申请单位明确该项目技术指标无需更改的,并且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采购预算无法满足的,项目进行终止。由项目申请单位重新对项目进行论证,更改预算,经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按新项目提交进行采购;

(2)项目申请单位明确不更改项目预算,而更改项目技术参数,经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交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新的项目发布第三次招标采购公告;

(3)对于发布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后出现投标人只有两家,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可根据情况更改采购方式,明确投标人达到两家或以上的进行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发布第三次招标采购公告。

(4)对于经过发布三次招标采购公告无一家投标人或只有一家投标人的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填写《九江学院项目招标采购废标情况报告表》,项目申请单位给出处理意见。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情况研究下一步实施方案,并报学校审定做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第一条中(二)情况处理措施:

(一)评审委员会在开标现场通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出现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即宣布该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终止,并向招标现场所有人员讲明终止原因。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的网站发布该项目的废标公告。

(二)后面处理措施参照第二条中(二)、(三)、(四)执行。

第四条第一条中(三)情况处理措施:

(一)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提出的质疑确定需要进行答复,同时影响到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该项目招标采购公告的网站发布开标顺延公告。

(二)以后程序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执行。

第五条对于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而达到学校招标采购标准的项目,项目实际情况又无法通过学校校内招标采购程序进行实施的采购项目(1.项目利润小;2.本地市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3.项目原有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性价比较高),申请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前期市场调研情况说明。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实际情况后,可采取校内询价的方式或和原有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无需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一)询价采购方式如下:(表格附后)

1.申请单位提交至少一到两家供应商名单,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也可补充此类项目的供应商名单;

2.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建询价小组;

3.询价小组根据已有的供应商名单进行现场询价,确定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项目申请单位代表全程参与;

4.按照《九江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价格谈判方式如下(采取该方式的前提是项目原有的供应商具有不可替代性或在与学校业务交往过程中信誉度较好):

1.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现场谈判。项目申请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

2.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现场谈判记录(见附件);

3.项目申请单位以谈判小组确定的最终价作为合同价按照《九江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六条中标结果有下列情况认定为无效。则需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

(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中标结果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七条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审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中标人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中标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本细则由九江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九江学院项目招标采购废标情况报告表

2.采购询价记录表

3.采购询价记录汇总表

4.九江学院项目采购谈判工作会议纪要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九江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的正常的交易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根据《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年度内在九江学院从事招标采购项目的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三条贯彻执行招投标及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情况。

第四条招标代理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包括:公告的制作与发布、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与发售、文件的澄清修改与答疑、组织开评标活动、资料报送、质疑受理及处理、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招标人满意度等。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五条考核方式是日常考核。根据代理服务事项,细化考核内容,日常考核采取量化打分的方法,每个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每个代理项目结束后考核一次,该成绩即为日常考核成绩。

第六条日常考核由每次开标的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具体打分(见附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实事求是、严谨认真地做好考核记录并签字。得分情况经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到被考核的中介代理机构。

第四章考核细则

第七条量化的考核事项。

1.公告及文件中含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每件次扣5分;

2.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有错误,不按照要求及时修改补正的,每件次扣2分;

3.因代理机构原因,公告及文件存在错误,造成采购工作延误的,一次扣5分;

4.招标采购文件装订不整齐、排版混乱、不按要求盖章的,每件次扣2分;

5.招标采购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表述不清引发争议的,每件次扣2分;

6.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模板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的,一次扣5分;

7.不及时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的,一次扣2分;

8.同一项目的备案文件与发售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一次扣3分;

9.发布公告后,因代理机构原因,项目长期搁置而未按照要求及时做出说明和妥善处理的,一次扣5分;

10.因代理机构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清晰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的,一次扣5分;

11.文件售价明显不合理的,一次扣3分;

12.开标现场秩序未实现井然有序的,酌情扣1-3分;

13.评审期间进入评标室携带手机的,一次扣2分;

14.任凭与开标项目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评标室的一次扣2分;

15.综合评分项目出现分值计算错误的,一次扣8分;

16.评审过程有干扰评审专家评标行为的,一次扣8分;

17.开评标活动中存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次扣10分;

18.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中标通知书盖章的,一次扣2分;

19.中标通知书内容不全、错误的,一次扣4分;

20.使用学校场地开评标,开评标工作结束后,开标室、评标室物品摆放不整齐、卫生清扫不干净的,每处扣0.5分;

21.评审结束后归档打包材料向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移交不齐全、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

22.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开标会终止的,首先终止代理机构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资格,视具体情况按本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处理。

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八条日常考核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及格,日常考核获优秀的可获得下一个项目的代理资格。日常考核不及格的直接取消代理学校项目的资格,从代理机构名单库中剔除,并在学校相关网页予以公示。

第九条得分在良好等次的,年度内取消其一次代理机会;在合格等次的,年度内取消其两次代理机会;在及格等次的,自考核成绩确定之日起,整改学习半年,整改期间,不得在学校代理任何项目。

第十条在开评标活动中,存有弄虚作假、干扰评审专家评审等违法情况,情节恶劣的,立即取消年度内代理学校项目的资格,从代理机构名单库中剔除,并且三年内不得入库和不再委托代理学校任何项目,同时在学校相关网页予以公示;因代理机构原因,引起投标企业投诉且投诉理由正当的,两年内禁止其代理学校任何项目的资格,同时在学校相关网页予以公示。

第六章考核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负责人在履行考评打分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标准打分,不得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打人情分、印象分,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反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

第十三条本考核管理细则由九江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考核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九江学院招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得分表

招标采购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档案管理,根据《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和《九江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招标采购档案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采购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整理符合学校档案馆规定的业务技术标准。

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档案归口档案馆和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档案馆负责对招标采购档案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移交档案馆的档案的存放、查阅和保管期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在移交档案馆前,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工作。

第四条招标采购档案包括以下类别。

(一)文书档案类

学校及有关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制度、文件、会议纪要、统计报表等。

(二)业务档案类

1.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档案。

2.工程类,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的招标采购档案。

3.服务类,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档案。

4.合同类,是指学校相关部门按照《九江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要求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在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合同审批过程中审核通过的合同档案。(合同审批表及合同复印件归档)

第五条下列业务档案需归档并列明清单。

1.项目采购申请(《九江学院项目采购申请表》、《项目材料审核表》、支撑材料);

2.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书及签订的代理合同(未委托代招标代理机构的则无此项);

3.招标采购文件;

4.评审专家抽取表;

5.评标会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及用户签到表;

6.供应商签到表;

7.开标报价登记表;

8.评委评分表;

9.评分汇总表;

10.评标结果记录表;

11.中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

12.中标通知书;

13.项目招标采购签订的正式合同;

14.项目验收材料。

第六条合同正式签订后,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经办人(兼职档案员)应及时将招标采购工作原始记录和正式合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部门立卷员立卷,及时督促立卷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七条档案没有移交档案馆前,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保证档案查阅方便、安全。设立档案借阅登记薄,记载借阅的时间、目的、内容及借阅人。借阅、复制档案须经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招标采购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在档案移交档案馆后,利用档案,按《九江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档案室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采购档案管理有关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清理有关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擅自处理或私自带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兼职档案员、立卷员的档案管理责任,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分管负责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立卷员负责完整、及时地立卷。

第十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档案的保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恶意串通、以权谋私,导致档案遗失、毁损等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档案资料管理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档案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九江学院招标采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江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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