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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8 10:36  

九江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公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江西省及校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办理审批立项的新建、改扩建、维修(不含零星维修)、装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教学行政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学生住宿用房、生活福利房、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立项建设前必须经过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科学、全面的可行性认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基本建设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校纪检监察、审计及财务部门的监督。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部门和个人应主动接受监督并予以配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园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和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室、党(院)办、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实验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学生处、工会、医学部、浔东校区管理办公室、八里湖校区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长担任。校园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和落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报批报建、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到固定资产移交前的全部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编制学校中长期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二)负责办理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手续;

(三)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并收集、整理、复核、归档项目竣工资料;

(七)负责处理基本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配合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水电气建设工作;

(二)负责建设项目所包含特种设备的后续维保工作;

(三)负责提出水电气的大型改扩建建议。

第七条 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负责建设项目所包含的设备招标。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资产接收、入库及建档工作;

(二)编制年度维修计划。

第九条 保卫处职责

(一)参与新建项目的消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负责消防系统改造、维修,配合学校监控系统的改扩建、维修工作;

(三)参与消防、监控设备的选型并监督维保公司进行设备的维保工作。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职责

(一)参与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弱电建设,介入弱电质量把控和全程管理;

(二)负责网络设备、布线、监控等弱电项目的改扩建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立项,立项依据为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以及上级临时下达的建设性任务。

第十二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由基建处提出立项报告,按学校有关议事规则批准立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维修(不含零星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和国资处根据需求,在实施前一年的九月三十日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资处组织项目论证并整理出初步概算,按学校有关议事规则批准立项,建立项目清单并排序。

第十四条 立项报告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实施方案、经费来源及概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和国资处临时向学校提交的维修项目(使用学校维修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立项: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项目,经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校园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报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审批;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学校有关议事规则办理。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使用自有经费(包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进行改扩建、维修的项目,需按十五条程序,增加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环节工作。

 

第四章       报建与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报建工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政府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含消防、防雷设计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城建备案等报建手续。

第十八条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办理招标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预算100-500万元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抽取预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报市财政局评审,投资评审科配合其工作;500万以上的由建设管理部门和投资评审科两家分别抽取预算编制单位编制,核对后报市财政局评审。100万元以下的,按照学校投资评审规定编制预算。

第二十条 维修项目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后,按以下程序选择承包人: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规定确定承包人;

(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项目,采用校内招标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三)50万以上的项目公开招标。

(四)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赣府厅字〔2017106号文件执行(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设区市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合同与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按学校经济合同审批程序办理盖章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及学校有关制度签订合同,合同中需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进度、合同金额、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结算方式、质保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督促并参加监理例会;

(二)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确保项目建设按期、保质、安全完成;

(三)熟悉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规范等文件和资料;

(四)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组织工作;

(五)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实行挂牌施工,认真检查监督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五大员到场和履行职责情况,抓好工程质量,推进工程进度,督促承包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及安全生产承诺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六)做好隐蔽工程签证及设计变更、暂估材料价格认定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七)负责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清单编制和进场验收工作;

(八)做好施工日志记录和资料管理工作;

(九)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和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充分调动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依托监理单位的技术力量,督促监理工程师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要求做好监理工作,把好项目建设关。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由发包人自购的设备、材料,由项目现场负责人按工程进度提出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报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按《九江学院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采购手续,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按照设计或发包人所提供的建议技术参数或品牌、规格型号,必要时可与发包人一道经过市场询价,确定结算价格后,进行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后,须经发包人检验无误,方能使用。

 

第六章       造价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评审科负责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管理工作,基建处聘请专业机构实行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严把工程款支付、变更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涉及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等签证工作,严格执行《九江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材料,由项目审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管理部门、投资评审科、承包人进行市场询价,共同选择两至三家供货材料的品牌、型号、质量标准和价格,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审核须提供的材料:

(一)立项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预算及其电子版、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及其电子版、开标记录);

      (三)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合同;

      (五)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资料;

      (六)增加工程量签证或审批表;

      (七)暂估材料认价资料;

      (八)竣工验收报告;

      (九)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

(十)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送审承诺书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审批。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承包人根据初验意见进行整改。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应会同监理单位协助承包人及时做好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工程质检验收、档案验收等各项专业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校内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学校审计、财务、工会、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后勤、保卫、网络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参验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土建、装修、水电、弱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做出综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整改后,要将整个项目资料整理立卷,并尽快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维修项目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学校的审计、资产管理、财务、工会及使用部门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城建档案备案手续学校可委托承包人办理,校方积极配合。承包人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有关规定备案存档。

 

第八章       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三十六条 国资处是已竣工基本建设项目的接收部门,使用部门使用新建、改扩建的房屋需经国资处认可,并主动接受国资处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对已办理校内竣工验收手续但还没有办理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建设项目,国资处可提前介入管理,明确使用部门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移交在国资处组织下进行。国资处负责房屋资产、电子仪器、空调系统等大型仪器设备的交接;使用部门负责房屋使用接收;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保设施的交接;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弱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应移交给物业管理接收的内容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接收。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记录表经基本建设管理、国资处、使用部门等部门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基建处向国资处、使用部门移交资料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设备清单等。

 

第九章       建设项目的保修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在保修期内,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项目管理部门将责成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项目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承包人接替维修,维修费用依照合同在原承包人的保修款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 人为损坏、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每年将基本建设费用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第四十四条 由于承包人违规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罚款等,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暂扣一部分,在办理结算时按规定一并扣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所属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律意识,为学校把好关,理好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管理部门是指依职责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基建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信息技术中心。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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