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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2023-01-28 10:26  

九江学院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九江学院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维修改造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指对现有工程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安装、维修等施工行为及配套的勘察、设计、监理、预算、施工等相关行为。具体维修改造工程类别包括房屋土建维修改造、水电维修改造、装饰装修及室外道路、场地、雨污排水、管沟、管道、围墙等维修改造。

第三条 九江学院的维修改造工程由以下三个职能部门分工管理,具体职责划分如下表

职能部门

管理职责

国资处

负责非水电专业的维修改造工程及已售房改房的维修改造工程立项。立项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完成各自管理职责内的维修改造工程的具体设计、预算、施工管理、结算等后续工程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

归口管理以下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

1、水电专业维修改造工程

2、概算造价50万元以下的小型维修改造工程。

基建处

归口管理以下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

1、涉及结构加固的维修改造工程。

2、概算造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工程(不含水电专业维修改造工程)。

第二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分类

 

  第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分为小型维修改造工程、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紧急维修改造工程三类。
    1.
小型维修改造工程是指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
    2.
大型维修改造工程是指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
    3.
紧急维修改造工程是指房屋、基础设施等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五条 为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以下三类特殊维修改造工程分别按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紧急维修改造工程按《九江学院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管理;

2.水电专业维修改造工程按《九江学院水电维修工程实施办法》管理;

3.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预算价在1万元以下)按《九江学院零星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管理;

4.其余维修改造工程按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

 

第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实行每年度统一立项、国资处统一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每年立项的各项目实施经费需控制在校大修费额度范围内。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于每年的61-630日之间,将次年度本部门需使用校大修费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向国资处递交《九江学院维修申报表》(表格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申请中应写明维修改造工程的地点、存在的问题、维修改造的具体要求等内容(申报范本可在国资处网页下载)。特殊情况需补报的项目在91-930日之间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自筹经费,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通过院务会或处务会研究,报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报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再报分管基本建设校领导批准后即可立项,立项后即可通知后勤处实施。概算超过10万元(含)的维修改造工程按下条规定立项。

第九条 使用校大修费的维修改造工程根据概算大小,分别按以下程序立项:  

1.概算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国资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2.概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申请部门均需提交《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书》,要求详细阐述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装修类的维修改造工程需含装修初步方案、概算)。由校维修工程项目论证小组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学校会议审批立项。

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审批立项后需及时向审计室报备。

第十条校维修工程项目论证小组由学校委托国资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室、基建处、后勤处、实验中心、信息中心、使用部门参与有关工作。

 

第四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

 

第十一条 涉及结构安全或维修改造内容较复杂的维修改造工程应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概算超过1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应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委托专业造价单位进行预算,预算、审计的咨询服务费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执行。概算1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可自行编制预算。

第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依据预算大小,分别按以下规定确定施工单位。

1)预算在10万元以内(不含)的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处在审计室监督下,在《九江学院小额工程库》内抽签确定施工单位。为保证相对公平、平衡,如一个施工单位在本年度已中签5次,则本年度不再参加抽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后勤处也可直接发包给后勤维修部施工。

2)预算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由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工程确定施工单位后,归口管理部门需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为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原则上应安排在暑假施工。

第十六条 计划在暑假实施的工程应于5月底前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在30天内与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清标工作,确属工程量漏算、少算的项目,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原预算单位复核后,签署确认意见,按清标后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未在30天内提出的工程量漏算、少算的项目不再追加确认。

 

第四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监管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共同参与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严格按既定方案施工,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均不得随意要求变更。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工程,或预算金额未达10万元但专业性较强、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增加工程量造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归口管理部门需按《九江学院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实施变更。但在寒暑假间实施的工程,书面审批程序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先口头向分管校领导及审计室汇报,开学后及时补办相关变更手续。

 

第五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验收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需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验收手续:

1)造价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后勤处组织使用部门、国资处共同验收。

2)造价在10万元及以上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先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学校的审计室、国资处、财务处、工会、使用部门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改,否则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六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后按项目单独结算。

第二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维修改造工程的结算内容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  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结算,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审计室审计。

 

第七章      维修改造工程的保修

 

第二十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维修改造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联系解决。

第二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保修期满,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保修单位未履行保修职责,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扣减保修费用,直至追究保修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在招投标、施工、保修期内有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将限制其参与本校工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版《九江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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