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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18-03-28 10:34  

九江学院招标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具体分类见江西省印发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第三条  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应严格履行校外公开招标程序,必须符合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达到15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校内招投标工作。校内招标可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一)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10(含)-50万元的;

(二)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10(含)-50万元的;

第六条  学校的货物、服务采购和资产处置、出租等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校内采购工作。采购方式可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物资采购项目;

(二)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

(三)服务类(包括:委托、代理、租赁、物业管理、保险等业务)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

(四)资产处置、出租,评估价在1万以上且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采购项目。

第七条 未达到第五、第六条所指范围及标准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算1万元及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二)教学仪器设备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10()万元的,依据《九江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竞价网购买管理办法》执行;

(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单项估算价在1-10万元的,依据《九江学院小额维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项估算价在1-5(含)万元的,建库抽取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是在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审核单位、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等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校领导、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财务处、基建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实验中心、科研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决定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其他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的事宜。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是指提出招标申请的项目建设或使用单位,如果项目涉及多个使用单位或为学校公共项目,可以由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二)组织相关技术论证,确定项目的技术指标、商务条款等;

(三)根据项目的市场情况推荐供应商;

(四)委派一名承担该项目的在职教职工全程参与招标过程;

(五)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单位是指专项经费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经费采购项目的审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工程、货物、服务等的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拟定有关采购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政策;

(二)汇总学校采购执行计划,统筹安排采购计划的执行;

(三)负责接收学校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的申请,审核采购方案,确定采购方式;

(四)组织重大采购项目、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采购方式的论证;

(五)组织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有关采购的审批、备案及执行情况等材料;

(六)组织相关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办理学校其他有关采购管理的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学校有关招投标方面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招投标相关政策;

(二)组织起草招标文件,组织相关部门审定招标文件;

(三)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含其他采购方式的组织实施);

(四)负责核对投标人资质及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考核,制定管理考核办法;

(六)负责供应商资料库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对招投标实行监督。

 

第三章  校内招投标实施

 

第十七条  委托招标的招标人为九江学院,校内招标的招标人为九江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校内招标工作主要包括招标项目申请、技术指标审核、组建招标项目工作小组、招标信息发布、招标文件编写、招标文件的质疑与答疑、评标专家抽取及确定、开标、评标、标后考察、中标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合同谈判、合同审核、合同签订和资料归档等。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符合我校招标范围与标准的采购项目,填写《九江学院采购项目申请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对符合我校招标范围与标准的资产处置、出租项目,填写《九江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根据报送的采购、招标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项目审核单位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共同组建招投标项目工作小组。此工作小组由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针对具体项目确定招标方案,审定招标文件,协调工作进度,完成招投标工作。

二十一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方案,编写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必须采用相关文件规定的方式,具体办法由招投标项目工作小组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核、发售招标文件以及组织对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质疑而进行的答疑等工作。

按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两个工作日前确认投标人数量,如投标人不足三家,无法保证正常开标,则通知所有投标人此次招标停止,通知时间应早于开标日前两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停止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项目工作小组研究下一步实施方案,并报请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施工人员简历、业绩和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等。投标人的建造师应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六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五)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二十七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投标活动实行保证金制度。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按规定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按规定退还。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在监察审计室监督下确定。评标小组由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与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对于重大项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委派小组成员直接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成员确定后,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

第三十条  开标会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定标工作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自行推选的组长主持,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现场记录。

第三十二条  评标小组在评、定标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办法的约定。若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现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或经评委审定确认现场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小组经过评审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中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三)资产处置、出租项目中标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出现对中标人或中标结果有异议或者评标小组认为需要考察的情况,由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投标人针对招标工作的质疑任何评委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及回复与质疑、投诉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向无异议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内容,组织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经审核后的合同。

 

第四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三十九  学校各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实施招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十 学校各单位及相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规定内容订立合同的。

四十一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中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三)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十二  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四十三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四十四  中标人不履行订立的合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五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法或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章  附则

 

四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九江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九院字〔201291号)、《九江学院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九院字〔201292号)、《九江学院后勤保障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九院字〔201296号)即行废止。

四十七  本办法由九江学院招投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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