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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2018-03-28 10:25  

九江学院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杜绝安全遗患,确保九江学院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及时有序开展,提高抢修质量,减少校园设施损坏、维护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紧急维修改造工程是指房屋、基础设施等发生损坏,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需立即处置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  涉及房屋结构等需进行加固的紧急维修改造工程由基建处处理,其余水电、围墙、道路等紧急维修改造工程由后勤处处理。

第四条  财务处每年预算中需设立紧急维修改造备用资金,单独列支并简化资金使用手续。实施工程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使用。

 

第二章      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处置原则

 

第五条 预防为主原则。各部门应及时发现可能的紧急事件并解决在初始阶段。定期对教学、住宿、食堂、会议、活动室、图书馆等建筑或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持其良好状态,做好记录。

第六条 统一指挥原则。学校授权分管安全稳定综治的校领导对紧急维修改造工程进行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需协调配合。

第七条  注重资料留存的原则。归口管理部门在抢修过程中,应安排专人收集现场资料,进行拍照。抢修完成后,整理用于索赔和报账的相关资料,完成《紧急维修改造报告》、《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工程验收单》进行存档。

 

第三章      紧急维修改造工程实施程序

 

第八条  发生需紧急维修改造的突发事故后,负责人或目击者应依据事故类型立即向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归口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技术人员至现场核实情况,依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如判断需立即进行紧急维修改造,可先行口头向分管安全稳定综治的校领导进行报告,书面请示材料可事后补充完善。

第九条  分管安全稳定综治的校领导批准启动紧急维修改造后,归口管理部门需完善紧急维修改造方案,编制工程概算,向审计室口头通报情况。并依据工程概算大小按分别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概算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紧急维修改造工程按照以下程序实施:(1)归口管理部门经口头报分管安全稳定综治的校领导批准,即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但10个工作日内需提交有关书面报批材料,作为报销工程费用的立项依据。(2)有关报批材料经过分管安全稳定综治的校领导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室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概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紧急维修改造工程需由分管安全稳定综治的校领导召开紧急协调会,归口管理部门、审计室、财务处参加,经会议研究后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

第十二条 紧急维修改造工程结束后,费用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在处置学校突发事件中,勇于担当、贡献突出、抢救成效显著的部门和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反之要给以批评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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