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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制度
2023-07-02 09:49  

基建项目设计变更制度    

 

工程开工前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管理科牵头,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图纸会审会议先由设计单位就难点、关键点进行技术交底,再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提问,由设计单位解答,尽可能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工程管理科科长,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业主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按以下处理:  

1、设计变更严格实行概(预)算经费管理,以被批准的经费作为控制。每项设计变更,在变更前应由有资质的部门或人员作出概算或预算,报批后方可作为经费控制指标。  

2、若设计变更不引起或减少费用支出的,但又能在功能上最大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工程科在处务会通报后,可直接批复下达变更通知。  

3、若设计变更引起增加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下,工程管理科报项目负责人,提交处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下达变更通知。  

4、若设计变更引起增加费用在10000元~50000元(含)之间的,处务会决定后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5、若设计变更引起增加费用在50000元以上的,处务会决定后报主管校领导,并呈报校行政会议决定。  

四、设计变更经学校批准同意实施后,一般经工程管理科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工程管理科科长签,交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设计变更依据校行政办公会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实施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要(涉及重大结构变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设计单位共同参与设计变更验收。  

五、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需通报工程例会讨论研究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具原始凭证,监理、审价及相关管理人员任何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处长在内)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7天。  

六、 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分发到以下单位和人员: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处办公室和各专业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  

七、 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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