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根据学校基本建设特点,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管理职能主要由基建处下设工程管理科完成,建设项目管理主要是“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进度、投资(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事务协调。为更好规范我校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指定由工程管理科科长担任,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由工程管理科委派1~2人参加现场管理,直接行使项目施工管理。
二、所有工程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任务。
二、坚持“质量第一,重在安全”的方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现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并履行其职责。
三、监督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质量自检和报验,未经监理验收签认以及单项样板验收认可,不得擅自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
四、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工期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并落实到班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进度计划报监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五、要求并检查施工单位根据不同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层层落实。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处务会研究后方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有关决定。
七、加强监督力度,对施工单位由于管理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出现问题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对于监理、业主代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以及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发出的书面整改通知,未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的施工单位经研究可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额度由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八、严格按执行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杜绝工程变更、签证中易发生的腐败及违规现象。
九、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保护工地环境及施工成品,争创文明工地等的管理工作。
十、作好协调管理工作,协调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市政府建设职能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关系。
十一、由项目负责人牵头,项目技术负责人配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竣工资料、竣工图,交由处档案管理人员收集并做好向市档案馆移交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