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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2014-02-24 15:09  

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和约束九江学院基本建设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规范工程建设合同行为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九江学院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合同的范围

学校授权基建处经办,与社会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按有关文件草签基建工程、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一切合同。

第三条 基建合同的签订

(一)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等项工程前期合同,由办公室负责草签,项目组工作人员审阅后在《九江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审批表》上签字。由经办人送项目负责人进行审核,处长审定,校长批后并加盖九江学院合同章后生效。

() 施工总包合同由预算办公室草签或初审工作,项目组工作人员进行审阅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校长批后并加盖九江学院合同章后生效

第四条 基建合同的管理

(一)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文本(正本)送基建处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资料管理员按规定存档。

(二) 经办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定期或不定期向处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三) 对于合同变更的要重新签订书面补以协议。

第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争议若需要进行诉讼解决的,必须与学校法律顾问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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